(一)越南家庭婚姻法第8條第1款規定,男滿20歲,女滿18歲以上者始具備結婚條件,並得申請婚姻狀況證明書及辦理結婚登記事宜,但無核發婚姻狀況證明書與未成年人用於其他用途之相關法規;實務上迄今亦無發現越籍男未滿20歲,女未滿18歲之結婚情形。
(二)為簡政便民,將越南列入不核發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婚姻狀況證明之國家;越南籍男未滿20歲,女未滿18歲者,申請歸化我國籍國籍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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